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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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学生 |
导师 |
学院(部)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
10月15日 |
学位申请 |
通过首次学术规范性审查的学生登录系统提交学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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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18日 |
学位申请审核 |
学生须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审核情况或咨询学院(部),并确认 |
系统审核: 1. 审核通过; 2. 审核不通过,须在系统审核页面写明不通过的具体原因; 3.驳回至学生(仅可在10月16日12点前操作)。 |
系统审核: 1.审核通过; 2.审核不通过,须在系统审核页面写明不通过的具体原因; 3.回退至导师审核; 4.驳回至学生(仅可在10月16日12点前操作)。 |
系统审核: 1.审核通过; 2.审核不通过,须在系统审核页面写明不通过的具体原因; 3.回退至学院(部)审核; 4.驳回至学生(仅可在10月16日12点前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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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复核 |
学生如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行为不服的,可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位复核申请表》按程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提出学位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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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复核: 1.如学生提出学位复核,校学位办委托学院(部)自受理学位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核。 2.复核应有记录纪要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校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学院(部)存档备查。 3.复核决定由学院(部)书面送达复核申请人。须告知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维持原决定的,复核申请人如仍对此行为不服的,可根据《学位法》第41条规定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复核决定撤销原决定的,根据学校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程序进行。 |
学位复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学位复核决定。 |
10月20日-11月15日 |
评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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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被学校抽中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匿名评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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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复核 |
学生如对评阅不通过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5日内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术复核申请表》按程序向校学位办提出学术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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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录入:将评阅结果录入系统。 学术复核: 1.若学生提出学术复核,校学位办委托学院(部)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教师、原评阅人回避)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2.复核应有记录纪要并由相应复核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校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学院(部)存档备查。 3.复核决定作出后,学院(部)应在1日内通知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维持原决定的,本批次评阅未通过且到达最长学位申请年限的,须告知复核申请人拟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有权陈述和申辩(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审议学位授予会议前完成)。另告知复核申请人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学生可向学校或有关机关提出学位复核。复核决定撤销原决定的,根据学校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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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10月25日 |
创新性成果登记 |
学位申请人登录系统,进行创新性成果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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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性成果认定审核 |
学生如对创新性成果认定结论未通过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5日内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术复核申请表》按程序向校学位办提出学术复核。 |
系统审核: 1.审核通过; 2.审核不通过,须在系统审核页面写明不通过的具体原因; 3.驳回至学生(仅可在11月16日前操作)。 |
系统审核: 1.审核通过; 2.审核不通过,须在系统审核页面写明不通过的具体原因; 3.学院(部)回退至导师审核,学院(部)分管领导回退至学院(部)审核; 4.驳回至学生(仅可在11月16日前操作)。 学术复核: 1.如学生提出学术复核,校学位办委托学院(部)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2.复核应有记录纪要并由相应复核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校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学院(部)存档备查。 3.复核决定作出后,学院(部)应在1日内通知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维持原决定的,本批次创新成果认定未通过且到达最长学位申请年限的,须告知复核申请人拟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有权陈述和申辩(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审议学位授予会议前完成)。另告知复核申请人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学生可向学校或有关机关提出学位复核。复核决定撤销原决定的,根据学校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程序进行。 |
系统审核: 1. 审核通过; 2. 审核不通过,须在系统审核页面写明不通过的具体原因; 3. 回退至学院(部)审核; 4. 驳回至学生(仅可在11月16日前操作)。 |
11月15日前 |
答辩申请 |
上述流程通过的学生登录系统,提交学位答辩或毕业与学位答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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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答辩前 |
答辩申请审核 |
学生如对答辩申请未通过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5日内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术复核申请表》按程序向校学位办提出学术复核。 |
系统审核: 1.审核通过; 2.审核不通过,须在系统审核页面写明不通过的具体原因; 3.驳回至学生(仅可在11月16日12点前操作)。 |
系统审核: 1.审核通过; 2.审核不通过,须在系统审核页面写明不通过的具体原因; 3.回退至导师审核; 4.驳回至学生(仅可在11月16日12点前操作)。 学术复核: 1.如学生提出学术复核,校学位办委托学院(部)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2.复核应有记录纪要并由相应复核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校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学院(部)存档备查。 3.复核决定作出后,学院(部)应在1日内通知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维持原决定的,本批次答辩申请未通过且到达最长学位申请年限的,须告知复核申请人拟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有权陈述和申辩(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审议学位授予会议前完成)。另告知复核申请人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学生可向学校或有关机关提出学位复核。复核决定撤销原决定的,根据学校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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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前 |
答辩 |
1.学生按学院(部)安排参加答辩。 2.若答辩未通过,学生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可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术复核申请表》按程序向校学位办提出学术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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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应当按照学科、专业和学生类别(硕士/博士)组织答辩委员会,录入答辩结果并审核。 学术复核: 1.如学生提出学术复核,校学位办委托学院(部)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2.复核应有记录纪要并由相应复核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校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学院(部)存档备查。 3.复核决定作出后,学院(部)应在1日内通知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维持原决定的,本批次答辩未通过且到达最长学位申请年限的,须告知复核申请人拟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有权陈述和申辩(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审议学位授予会议前完成)。另告知复核申请人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学生可向学校或有关机关提出学位复核。复核决定撤销原决定的,视同复核申请人原答辩结论不成立,须重新组织答辩。根据学校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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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前 |
第二次学术规范性审查及信息核对 |
完成上述程序的学生登录系统提交第二次学术规范性审查申请及信息核对,并上传终版学位论文(包括匿名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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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前 |
若第二次学术规范性审查导师审核不通过,学生可在收到结果3日内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术复核申请表》向学院(部)提出学术复核。 |
系统审核: 1.审核通过; 2.审核不通过,须在系统审核页面写明不通过的具体原因; 3.驳回至学生(仅可在11月27日12点前操作)。 |
学术复核: 1.如学生提出学术复核,校学位办委托学院(部)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不少于3名(单数)相关学科专业相应层次导师进行复核(指导教师除外),并作出复核决定。 2.复核应有记录纪要并由学院(部)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校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学院(部)存档备查。 3.复核决定作出后,学院(部)应在1日内通知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维持原决定的,本批次第二次学术规范性审查申请未通过且到达最长学位申请年限的,须告知复核申请人拟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有权陈述和申辩(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审议学位授予会议前完成)。另告知复核申请人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学生可向学校或有关机关提出学位复核。复核决定撤销原决定的,根据学校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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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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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统内批量下载终版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第二次学术规范性审查,并将检测结果导入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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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前 |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
学生如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5日内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术复核申请表》向学院(部)提出学术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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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部)召开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系统录入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结果。 3.学位材料提交校学位办。 学术复核: 1.如学生提出学术复核,校学位办委托学院(部)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不少于5名(单数)相关学科专业相应层次导师进行复核(指导教师除外)进行复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 2.复核应有记录纪要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校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学院(部)存档备查。 3.复核决定作出后,学院(部)应在1日内通知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维持原决定的,本批次第二次学术规范性审查申请未通过且到达最长学位申请年限的,须告知复核申请人拟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有权陈述和申辩(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审议学位授予会议前完成)。另告知复核申请人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学生可向学校或有关机关提出学位复核。复核决定撤销原决定的,根据学校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程序进行。 |
分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召开,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评阅、创新性成果认定、答辩以及第二次学术规范性审查等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将决议及相关材料上报校学位办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相关材料学院(部)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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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
学生如对不授予其学位的行为不服的,可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位复核申请表》按程序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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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复核: 1.如学生提出学位复核,校学位办委托学院(部)自受理学位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核。 2.复核决定由学院(部)书面送达复核申请人。须告知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维持原决定的,复核申请人如仍对此行为不服的,可根据《学位法》第41条规定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复核决定撤销原决定的,根据学校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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